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关于对贴现、押汇业务的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这是企业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因此,企业取得的贴现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贴现利息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扣减支付的的贴现支出)
2、银行的主要收入:第一,收的各项账户管理费,手续费,贷款利息收入(扣减支付的存款利息)等;第二,从事金融商品买卖的收入,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三,同业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扣减支出)
一般银行就以其所经营事项,最后确定的营业额作为基数,乘以5%的税率计算
(1)贷款业务分为一般贷款业务和转贷业务两类,税法中所指的转贷业务仅指外汇转贷,除外汇转贷业务以外的各种贷款均为一般贷款业务;
(2)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3)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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