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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司税率上有何具体规定及优惠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27 22:42:19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简介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进出口贸易公司成为当前注册公司中咨询问题最多的一个行业,那么,进出口公司所在税收优惠上所能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问题成为不少关心进出口公司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除地方附加税外,进出口公司其它税种税率是全国统一的。进出口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返税及出口退税上。以注册上海进出口公司为例,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在上海郊区开发区注册进出口公司,可以享受高额的返税优惠政策,营业税可返到实际交税额的20-45%,企业所得税可返实际交税额的10-18%。

  需注意的是,在上海注册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部分中的地方退税(国家承担出口退税的92.5%,地方承担7.5%),开发区一般不予退税。因而,上海公司注册服务中心建议以出口为主的企业在上海市区注册公司。

  进出口公司注册好后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想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公司注册完成后,必须申请进出口备案(经营范围中需有“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才有进出口自营权。

  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税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③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除此之外,大陆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是指;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

  它们是: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④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⑤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税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再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特准予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添、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

  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

  5.出口退税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依《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的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出口应退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依《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就低不就高计算退税。

  6.出口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其中,①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进行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价×税率

  ②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 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7.出口退税程序:

  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出口退税清算。

  ①出口退税登记——这是对出口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做法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持有关批件及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主管机关对其申请审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退税条件。

  ②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责任制度的鉴定。

  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为核心,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确定退(免)税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要内容有:出口货物的名称、销售数量、货物进价总额、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总额、出口退税计税价格总额、适用税目税率,应退税金额及应收外汇等。与此同时,还要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包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

  ④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大陆省一级国税局和国税总局出进口公司确定。其出口退税的审批一般由省级或直辖市一级国税局负责。

  ⑤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和清算——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帐物,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一项制度。

  出口退税的清算是指在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出口企业必须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种类、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率和已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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