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一、按政策规定,其他合作社的产品,不能免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8年7月1日起,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从其他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是不免税的,应当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你可以采取措施加以规避。
可以与其他合作社签订一个土地承包协议,如此一来,该合作社的产品,就是本合作社的产品了。如果直接收购农产品,那是要交税的;如果直接承包土地,然后生产出农产品,那就是本合作社的产品,这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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