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有位置:首页 > 税务代办 > 税务信息

加油站生产经营用车所耗用汽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加油站油品损耗怎么入账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1 08:50:19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每个行业都可以对自己在正常经营中发生的损耗计入成本。税务局也是认可的。从经营的角度来讲,加油站的油品也是可以出现损耗的,这也是国家允许的。针对油品损耗,国家也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油品分类,分别下达了损耗幅度。如华东地区汽油零售年平均损耗率为0.3%,柴油年平均损耗率为0.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请根据以上规定确认您企业的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条款,加油站的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计算销项税额。

  • 上一篇: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 下一篇: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哪方来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双方都要交印花税吗
  •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的头像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

      注册时间:18-12-31

    • 企业好帮手的头像
      企业好帮手

      注册时间:19-01-27

    • 企业ISO认证的头像
      企业ISO认证

      注册时间:20-12-22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