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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企业偷税有奖励吗?举报偷税漏税如何奖励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1 08:57:4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案件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一定标准对实名检举人计发奖金。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问:检举企业偷税有奖励吗?奖励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案件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一定标准对实名检举人计发奖金。计发奖金的具体标准如下: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

  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务违法事实证据包括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去当地的国税或者地税局去举报,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拓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1、偷税与犯罪的区别

  按照刑法第201条、征管法第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其一,从偷税额看,凡偷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偷税额总数不足1万元的都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只有偷税额占应纳额10%以上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其二,凡二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达一万元的构成偷税罪,而两年内因偷税而被处二次以下行政处罚或虽经二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偷税的、二次处罚后又偷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是一般税收违法行为。

  2、最新动态:

  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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