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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过程中存在着哪些法律特征?税务代理的特点到底是哪些?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1 12:15:4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与受托双方自愿为前提。

  规范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法律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过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规定:注册税务师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注册税务师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⑴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⑵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⑶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⑴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⑷注册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⑸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下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理,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现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与受托双方自愿为前提。代理记账税务师根据委托方的名义进行相关的代理工作,在相应的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当直接归属委托方,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关系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作为标志的。

  开展税务代理首先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在税务代理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那么,今天为大家具体介绍下税务代理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特征: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的。

  2.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

  4.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

  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之列。税务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实行税务代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在需要,也是发挥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如如下几个方面:

  1.公正性。税务代理机构不是税务行政机关,而是征纳双方的中介结构,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评价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同时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办理税收事宜,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性。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由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资源选择为前提。

  3.有偿性。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他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因此,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要自负盈亏,有幸有偿服务,通过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补费用,获得利润。

  4.独立性。税务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既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又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独立代办税务事宜。

  5.确定性。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因此,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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