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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依据是什么?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1 13:24:2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这种情况只能认账补缴税了,主要还是要走走关系,适当补缴点意思就过了,不然抵到最后吃大亏的还会是企业的。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关于核定方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并且,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此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上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行权核定应纳税额:

  1.依设帐簿;

  2.应设未设帐簿;

  3.擅自销毁帐簿或拒提供纳税资料;

  4.虽设置帐簿帐目混乱资料残缺全难查帐;

  5.未按规定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申报;

  6.纳税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理由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产经营纳税及临事经营纳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我是个体工商户,所纳税款一直是按定期定额缴纳的。2010年主管税务机关开始重新核定定额税款,请问,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依据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继续经营的纳税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定下一个定额执行期的定额。

  这个是我们国税系统最新的工作方式,叫做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并没有确实的法律依据。这是为了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税务机关工作负担,因为不可能每个企业都去详细的稽查。

你可以选择:

  一、认账,缴税,此事了结。一般连滞纳金都不会要求你缴。

  二、不认账,不缴税,这个时候就会对你进行全面稽查,

  1、通过CTAIS系统,统计全年申报销售情况,缴纳税款情况。

  2、检查购进物品,

  3、盘库,通过其他同行业企业进行比较,确定耗用库存,判断产量,判断是否有帐外销售的情况

  4、税务处理,一般是按偷税处理,缴纳滞纳金每日0.5%,加收0.5-5倍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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