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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办理税务注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1 13:36:59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至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57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一、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的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提交)。

  主要内容:(1)公司解散原因及股东会同意解散意见;(2)决定成立清算组并明确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人选;(3)股东会认为应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清算组应履行的职责等)。

  3、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算终结的裁定书。

  清算报告主要应载明的内容:(1)清算基准日公司的基本资产负债情况;(2)公告情况;(3)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的处理情况;(4)债权债务处理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5)附件(资产负债表、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表)。

  4、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的确认书。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二、审查要点

  1、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如公司因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申请注销的,不用提交股东会决议,应提交法院破产裁定书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注意注销时间程序:公司决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故清算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必须在第一次公告90日后。

  4、本登记机关登记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应同公司一并办理注销。

  5、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在公司注销前处理完毕并办理完有关法律手续。

  6、如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则企业集团也应一并注销。

企业办理国税注销注意事项及携带资料:

  1、发票:所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需要在办理业务前一天作废

  2、报税:在办理业务当天进行税控盘抄报

  3、三方协议:国税大厅填写“终止实时缴税协议申请表”,之后到开户银行终止三方协议

  4、申报:当月增值税报表、当季所得税报表、当季财务报表、当年所得税报表、当年财务报表、清算所得税申报

  5、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地税注销证明、未使用的发票、股东会决议、税控设备、公章及法人章(用于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以下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下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

应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及资格证;

  (4)、注销登记的有关决议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6)、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个体: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 (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以上,介绍了企业在进行税务注销时所应该提交的具体材料。

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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