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外省有工程,企业所得税在本市国税局缴纳,外出务工证明均由本市国税局出具。但劳务发生地税务局提出必须由本市地税局出具证明。请问,外出务工证明到底应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出具,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1.外出务工证明格式
证 明
兹有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XXX,男,现年XX岁,汉族,XX文化,农民。XXX在家务农期间无违法乱纪行为,为人和善,做事勤劳,现在本人要求外出务工,我们支持。相关单位若需招聘人员,大可放心录用。特此证明。
证明人:XX省XX县XX镇XX村(再加盖公章即可)
XXXX年XX月XX日
2.外出务工证明样本
外出务工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存续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我单位向社保办申报、缴纳。我单位同意该同志外出务工。
特此证明。
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3.外出务工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存续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我单位向社保办申报、缴纳。我单位同意该同志外出务工。
特此证明。
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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