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因此,若您公司销售的有机肥产品属于上述所列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第1020号)指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它是指从植物和/或动物身上提取的碳物质,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应用于土壤中。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它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机肥的复合肥,是通过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的混合和/或结合而制成的。
3、三生物有机肥,指以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动植物残体为主要原料,经无害化处理、分解而成的具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扩展资料: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等规定,对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进行独立核算。销售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有机肥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开具通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不能提供的,不予免税。
生产有机肥料产品的纳税人:
1、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2、化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机肥产品一年内原质量技术检验报告,出具报告的化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有关资质认证。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销售有机肥产品,还应当提供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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