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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享受优惠政策该如何计算和认定?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2 16:26:2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 第二条规定,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水泥生产都是两磨一窑。

  旋窑设备是横放的筒体,生产时窑体旋转,把水泥原料煅烧成水泥熟料(水泥的半成品)。

  立窑设备是竖立的筒体,生产时窑体不旋转,利用重力进出料。

  “增值税即征即”,是国家的相关政策,如:资源综合利用退税。

  资源综合利用:国家鼓励企业利用废物利用,(如:煤矸石、粉煤灰、氟化渣石灰渣等等)利废达到产品的30%以上,增值税即征即退。但必须与相关法规不抵触。立窑因为被列入高能耗的淘汰设备,5年前就不允许增值税即征即退。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依据:财税[2009]16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 第二条规定,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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