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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3 12:19:5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此可见,只要您公司所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至于怎么计算的问题,我们来举一个例子。如某公司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那么预计扣除费用为:80×60%=48万元,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20000×5‰=100万元,48万元没有超过100万元,因此可以扣除48万元。但是,如果招待费为200万元,那么预计扣除费用为:200×60%=120万元,这样就比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多出20万元,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只能扣除100万元,即符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例如: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分两种情况: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

  (2)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15万元:15×60%=9万元;税前可扣除9万元

  本题按照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之间取小数原则税前扣除。

  (1)发生额的60%应为950*60%=570元,

  (2)当年收入的0.5% 应为73000*0.5%=365元。

  二者取小者为可以抵扣的金额,所以365元为全可以抵扣的金额,所得税调增额为950-365=585元。

  企业应当合理的测算业务招待费的预计金额,合理的控制,这样才不会调增企业所得税额。

  其实你问的这个问题不太严谨,只有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才会问招待费可以抵扣多少,平时月份是不涉及这些的。

  新的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率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规范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取得合法凭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 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 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

  (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不得在税前扣除。

拓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所以公司在每个部门支出的业务招待费都应该计入到管理费用中,二级科目一定要设置成招待费,因为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特殊规定,每个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到年终汇算清缴都要进行调整的。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

  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

  国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箱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限颠,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的办法。

  这种管理办法,不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加强财务监督。此次财务改革,对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现税法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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