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企业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销售(提供)文件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如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4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5项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6项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1.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7项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5.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8项
(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五)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
(六)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七)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即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八)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九)——(十三):见教材 (十四)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1、综合资源利用产品免增值税无效。
2、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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