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1.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2.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最好单独核算,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海关进项税)
海关增值税需要一个采集软件采集,并将采集信息传送到税务系统,税务机关将采集信息和海关传送的开票信息进行比对。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海关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也就是说,秉承“谁取得海关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的,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原则。
账务处理同样原则,即抵扣方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的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办理材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海关缴款书原件(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提供)
办理流程:持以上资料到办税服务大厅即可,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即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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