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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逾期不再退还押金该如何计算增值税与怎么做账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3 15:50:4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收取逾期未退的电费保证金作为价外费用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会计学堂了解到,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XX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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