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若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预约定价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规定:“(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9.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0.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11.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企业关于不存在本条第(三)项所列举情形的说明;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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