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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出口环节发生的运输发票进项税能抵扣吗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3 16:06:35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中,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我的理解出口货物在出口销售虽然没有征税,但不是免税,而是征税税率为零,因此它的应纳税金=出口销售收入×税率-进项税金=-进项税金=留抵税金(生产企业就是通过免、抵、退方式退还留抵税金)

  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规定,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因此,如纳税人取得2007年9月1日前开具的新版运输发票上备注栏没有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仍可申报抵扣;如纳税人取得2007年9月1日后开具的新版运输发票上备注栏没有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按国税发[2007]101号文规定不可以申报抵扣。

  一、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分为三种,即: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和出口零退税。其中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方式为:免、抵、退税方式。

  出口退税:退还的是按退税率计算的商品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中,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我的理解出口货物在出口销售虽然没有征税,但不是免税,而是征税税率为零,因此它的应纳税金=出口销售收入×税率-进项税金=-进项税金=留抵税金(生产企业就是通过免、抵、退方式退还留抵税金)

  出口免税:是指某一商品在出口环节不予退税,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出口零退税:即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零,必须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当然如果该商品内销为免税则出口环节不用计提销项税金也为免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出口货物的内陆运输费用、经营费用等抵扣要分析其出口的是可退税货物还是免税货物,即出口免税的货物它的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当然属于出口单价中的境外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佣金则不属于抵扣范围,应冲减当期出口收入。

  另外,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属于服务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中,凡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发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若取得的是“营改增”试点单位(上海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国内环节的费用,则根据劳务对应的货物可以作为进项税金抵扣。

  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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