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同时废止。
首先先交税,再上户。新车辆上税需要车辆合格证、车主身份证、车辆购置发票。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 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 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需要办理的上户手续:
1、验车。新车须经车辆检测场“体验”合格才能领牌,这项手续在车管所内的车辆检测场办理。
2、缴纳附加费。汽车为高档消费品,要到指定地点缴纳车辆缴纳购置附加费。3.上保险。汽车出事率较高,容易给他人带来伤害。因此交通法规定购买新车必须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到车管所内的保险代办点里办交强险。
4、新车入户。入户所有的手续都在车管所内“一条龙”办理,缴纳办理费,再加上拓印费用加起来就是入户费用。
5、办理完以上手续并领到行使证件后,缴纳车船使用税,在车管所内的代办点完成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一、《办法》以及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务要求提供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留存机动车发票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信息单、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等原件的,纳税人不需要提供复印件。其他资料,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二、《办法》第九条第七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是: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行为发生之日(例如:二手车发票开具日期或原免税车辆改变用途发生之日)止。
三、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内容分别如下:
(一)征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免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免税车辆重新申报
1、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2、未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3、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免税申报资料。
(四)补税车辆
《纳税申报表》、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材料)。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
《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为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办理退税业务手续,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规定资料办理退税手续。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原完税证明,是指纳税人初次申报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者纳税人遗失补办的完税证明;原完税凭证,是指纳税人初次申报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者纳税人遗失补办的完税凭证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六、《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该车辆已缴纳税款时限的界定方法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纳税人退车行为发生之日止(红字发票开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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