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第五条关于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四条关于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因此,办理仓储保管业务,若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因此,办理仓储保管业务,若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①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②产权转移书据;
③营业账簿;
④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⑤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3、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4、印花税没有固定标准,一般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0.5‰贴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0.5‰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印花税如何缴纳?是按计算贴花?还是按取得的相应计算贴花?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依据(90)国税发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仓储保管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依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险或作为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0)国税函发428号文件规定财产保险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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