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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代理业务单位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8 14:24:1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

  广告服务,是7a64e4b893e5b19e31333365666164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如符合上述有关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的,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不符合,则不需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交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关于“广告业”解释,对其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百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度,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广告代理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税抄,因为:

  财税【2013】37号对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其中,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度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答宣传、展示等。广告设计内、策划属于设计服务,实物广告制作原属于增值税范围,均不属于广告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容设费。其他广告制作一般是广告发布的其中环节,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度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因此,纳税人提问供的应税服务如符合上述有关应缴纳文化事业建答设费的规定的,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不符合,则不需缴纳。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百告经营单位,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度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回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哪些项目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代理业务单位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扩展资料: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答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原本是地方税务局征收)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原本是地方税务局征收)

  征收管理

  (一)缴费义务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缴费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解缴期限,与解缴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三)缴纳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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