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因此,该企业准备生产的变压器油不缴纳消费税。
将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一共有11项具体项目,其中有“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所以不能抵扣消费税。
追问:
用100吨润滑油生产出100吨的变压器油,按照以前变压器油交消费税的话,那么生产它用的润滑油可以用来抵扣,按照现在变压器油不用交消费税,生产它用的润滑油也不能抵扣,那变压器油免征消费税不就变的没什么意义了
追答:
举个例子: 假设外购润滑油不含税价款为A,本企业继续加变压器油增值的不含税价款为B。 (1)价款A已纳消费税,如果变压器油仍为应税消费品,那么本企业应纳消费税=(A+B)*税率-A*税率,相当于对B征税。但A和B都纳过税。国家得到A的税款和B的税款。 (2)价款A已纳消费税,如果变压器油为非应税消费品,那么本企业销售时不需缴纳消费税,相当于只是A缴纳了消费税,而B没有缴纳消费税。国家只得到A的税款。 所以免税是有意义的。
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可我想知道,润滑油是按照重量征收的,我用以纳消费税100吨的 润滑油生产100吨免征消费税的变压器油,那润滑油的消费税不能抵扣,这不浪费了吗
追答:
只有购进的是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产品仍是应税消费品,而且还要是税法列举的11项中的已纳税才可扣除,其他的不可以。
一、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分别为:
汽油单位税额: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
柴油单位税额:0.1元/升;
石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溶剂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润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燃料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0.1元/升。
二、关于减税免税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1吨=1385升;
(2)溶剂油1吨=1282升;
(3)润滑油1吨=1126升;
(4)燃料油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6)汽油1吨=1388升;
(7)柴油1吨=1176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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