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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17 11:13:16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不并入销售额,保险费是要交给保险公司,车辆购置税是要交给税务机关,这些并不是销售收入,所以我认为不并入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优质费、包装费等等,这些虽然不是货物的价格部分,但是却构成了纳税人销售货物形成的收入,所以也要计征增值税。

  代办保险的保费,代收的牌照费虽然是销售者收取的,但这些最终没有构成销售者的收入,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再看其他除外的项目:受托加工代收的消费税,不构成受托加工者的收入,所以不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代收的行政事业费都是没有构成销售者的收入的

  1.征收范围单一

  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税率单一

  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4.征收方法单一

  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和价外费用之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可见,代办的保险费和车辆购置税不计入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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