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除航空和爆破勘探外,都属于其他服务业的征收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地质勘探取得收入应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规定,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计算征收5%的营业税。但对其从事的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业务,则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
航空勘探属于“交通运输-航空运输”,适用税率3%;
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属于“建筑安装-其他工程作业”,适用税率3%。
除“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以外的“钻探”业务,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适用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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