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来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自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百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号码、度及有效期,你可以到所属的税务局前台咨询。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带上。
税务登百记证副本丢失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度、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三、纳知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道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按照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税务登记证丢失答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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