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提供服务,且全部在境外提供,若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很难直接向非居民企业追征税款,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向境内的扣缴义务人来追缴税款?
廖体忠: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3倍的罚款。
关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应以谁为扣缴义务人的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其中,“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三种:(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根据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但是,下列应税行为,由下列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税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主要原因在于针对某些特定的应税行为,为加强税源的监控,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的入库,而规定由价款支付方(扣缴义务人)从其支付的价款中代扣价款收取方(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并负责按规定代缴入库。
以上述税法规定中的第(一)条为例:
某企业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取得贷款利息收入,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就其取得的该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同时,仍根据税法的规定,该税款并非由该企业自行计算直接缴纳,而是由受托发放贷款的银行负责从其向该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中代为扣除应缴的营业税,并以扣除税金后的余额向该企业支付。该银行代扣的该税款,由其按照规定的解缴税款期限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入国库。
例中,该银行即为“扣缴义务人”,该企业仍然为“纳税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应当“比照营业税纳税人有关解缴税款期限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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