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负,而各项扣除又直接影响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笔者发现,各项扣除的政策标准相对比较清晰,纳税人容易把握,但对于扣除凭证的问题却一直争议不断,企业、税务机关和司法部门对此的看法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税前扣除方面,发票作为合法证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两个典型的司法判例
案例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琼行提字第3号载明(与扣除凭证无关判决内容省略,下同),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在检查该公司账簿凭证时发现,该公司购进的原材料及发生的费用为33573788.15元,未取得发票,并在申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则认为,公司的生产成本费用是客观存在的,应当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减。
一审法院认为,海南省国税局第三稽查局认定鑫海公司购买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是正确的,对其未取得发票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处理是适当的,故驳回鑫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不得作税前扣除的主张于法无据,为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决定不当,撤销该项税务处理决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来看,发票并不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款项支付对象不同,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要求也不一样。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的对象是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原材料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当以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本案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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