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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中国境内有多处所得应如何纳税,如何确定非居民企业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5-16 16:13:2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9第19号令)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按照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进行管理,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对于源泉扣缴类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释义

  本条是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本条是新创设的条款,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对此给予明确规定。创设此条款的原因是,本法中创设了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为了行使收入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就必须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明确规定,以利于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

  对于本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一)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但由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上述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从税收源泉控制的角度出发,税法将上述所得按照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办法进行处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由其在中国境外的机构进行计算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一般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而是按收入全额征税。

  对上述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目前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遵循了这种国际惯例。

  (二)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或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本法第十六条又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的前后规定是否存在差异?

  本法对于前者的规定,仅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或者是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类所得,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计算与其相关的费用,因此与转让财产所得相关的费用应当由其在中国境外的机构进行计算扣除,我国税法在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并不扣除转让费用。但考虑到构成转让成本的转让财产净值较易于识别和可控,因此,税法允许以财产转让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法对于后者的规定,主要是指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发生的财产转让业务。由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在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其发生的财产转让费用能够准确计算,构成转让成本的转让财产净值也易于识别和可控,因而税法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转让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

  本法对于前后者的规定,有所差异,由于前者不允许扣除财产转让费用,而后者允许扣除财产转让费用,所以前者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比后者大;但前者适用20%的预提税税率,后者适用25%的基本税率。所以,综合来看,前后的应纳税额差异不大,也就是说,前后两种情况下的财产转让所得,其所得税负担差异不大。

  (三)除上述两类所得外,上述非居民企业还可能因向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咨询而从中国境内取得咨询费收入,因向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境外保险而从中国境内取得保险费收入,等等,这些收入也按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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