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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如何确定“获利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如何确定获利年度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6-02 21:54:2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四条规定,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该公司目前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同时于今年8月通过了软件企业资质认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因此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但从公司描述的情况来看,该公司2012年成立时所得税实行的是核定征收,从2013年开始才实行查账征收,并且取得软件企业资质是在今年8月,那么判断公司优惠起始年度的关键因素——获利年度该如何确定呢?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3号 公告中对这个问题已经做了回答:“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同时,财税〔2012〕27号 文件也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 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的获利年度应确定为企业成立并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2012年。同时由于公司取得软件资质是在2013年8月,已经超过了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该公司2012年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需按核定数额缴税,20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4年~201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好帮手提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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