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工业、加工及修理修配行为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行为180万元)必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不过批准权限在省级国税机关。
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不申请一般纳税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销售额依17%和13%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超标准未认定企业进行检查,这其中就包括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上述规定中已经很明确了,只要你达到年销售额(工业50万,商业80万)要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就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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