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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发票热点问答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6-14 09:42:09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的除外)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减轻了资料报送负担。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前几天,一个做餐饮的朋友问我:客户需要发票,我要怎么开票?

  我问他:工商登记了吗?税务登记了吗?安装税控开票机了吗?

  对方一脸懵,过了一会儿,问一句:这些都没有,不是说可以去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么?我要怎么去申请代开呢?

  自然人代开发票分为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除特定情形可代开专票外,自然人均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接下来,我们通过问答的形式,一起来看看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常见问题吧!

  一、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发票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提交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2.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即可。

  3、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哪些税款?

  答:自然人代开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以下税款(不含免税项目):

  1.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

  2.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的,增值税额的7%,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上附加税费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差异。通常,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采取按照开票销售额的一定比率核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哪些情形可免税?

  答:1.不征、免征增值税:

  (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详见《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2.免征增值税的,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征收。

  3.对免征增值税项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5、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哪些服务属于生活服务?

  答: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

  6、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代开当月,可凭已代开发票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代开次月及以后,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再申请税务机关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作废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2.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3.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2、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1.代开当月,凭已代开发票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2.代开次月或以后,可按以下方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提请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税务机关凭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3.作废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保险、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应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1.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3.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自然人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应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上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2份);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3)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3.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在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应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4.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

  5.其他注意事项见《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

  三、自然人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1、自然人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

  1.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应提交的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对于无法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农村房屋出租的,提供出租房屋是否属于自有住房的承诺书;

  (4)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相关信息填写或提供:

  (1)销售不动产,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并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出租不动产,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增值税的征收率及减免税:

  (1)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率为5%;

  (2)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出租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6)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

  5.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的;

  (2)享受免税优惠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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