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200元。
出售股权的人B以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40-30)*20%=2万元。同时按照成交价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200元。
1、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2、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3、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2014年67号公告文件)
适用税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税率:20%
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转让财税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纳税主体: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地点: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时间:股权转让实际支付或协议生效次月15日(六种情形)
二、具体误区和“上当”
(一)认缴制实缴资本0元。
1.实缴资本0元:仅仅代表股权的财产原值为0元
2.实缴资本0元:不代表转让财税收入为0元。
2014年67号公告文件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即:应纳税额=(转让财税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转让财税收入-(0+合理费用))×20%
(二)被投资企业不要“瞎”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014年67号公告规定纳税主体: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仅是“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案例】《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冬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2828号2019-04-24):被投资企业去交股权转让个税,后找转让人要回税钱,打官司,输了。
(三)受让人别被罚款
【例】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你公司2013年3月受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位股东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为242990000元,其中杨某持有40%股权、覃某持有30%股权、林某持有30%股权,股权转让成本为169910000元,股权转让所得额为73080000元,应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截止2016年8月1日,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处罚状态:正常决定日期:2017-03-3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按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的50%对其进行处罚,即罚款7308000元。
【应对】
1.合同中约定受让方的扣缴义务,代扣代缴的税款属于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股权原值的资料的真实性等需要转让方确认。
2.转让方自行缴纳
(1)交了:申报资料及完税证明,需保留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由转让人在签名确认,
(2)未交: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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