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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热点问题有哪些,北京税务发布征期热点问题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7-02 11:00:5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问:单位购进一套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其进项税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可以一次性抵扣。

  问: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应分别如何享受小微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标准,不包含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根据23号公告规定,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就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全面营改增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问:自然人出租房屋能否享受小微免征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四条 .....(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差额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能否申请调整纳税期限?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函〔2013〕2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如需调整纳税期限,应在每年12月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调整,从次年度1月1日起正式实行。”

  问: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应按有偿转让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企业进行合并重组,合并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能否结转至合并后的新企业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问:提供不同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纳税人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报表无法强制监控区分项目抵减,申报时是否还需要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不同项目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申报时无需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以预缴取得的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这部分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上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确认收入。上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货物和劳务税

  1.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例如5月1日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进行了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0000元,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进行更正申报或者在5月所属期时补计提?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4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2.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此前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时间?

  答: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含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各委托代征单位、电子税务局等将暂停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涉税业务办理。2019年11月1日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所有停办业务恢复办理。

个人所得税

  1.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中,点击“报送”后显示个别员工的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但核对身份证件无误,该如何处理?

  答: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信息特殊采集业务。以上操作完成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的【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特殊情形处理】→【身份验证状态更新】获取最新验证状态。

  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上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确认收入。上述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产和行为税

  1.单位既有自用的办公用房,也有出租的房产,房产税应如何计算?

  答:对于自用房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对于出租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地方税种减征优惠?

  答: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减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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