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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肤品消费税税率,化妆品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9-18 10:14:35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一、成套装的化妆品计算消费税,适用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目前适用税率为30%。

  二、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三、征收消费税的化妆品范围及税额计算: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消费税征收范围是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

  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成套化妆品征收消费税时以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出厂销售销售时纳税,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目前适用税率为30%。

  消费税是针对某些特定商品一次性征收的价内税,一般都是在货物出厂销售时,或者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以后的流通环节不征收。

  目前应税化妆品是指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普通清洁、日化用品是不征的。

  化妆品护肤品的消费税率是30%,即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的税率为15%

  一、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化妆品的征税范围: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一)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二)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的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

  (三)口红又称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

  (四)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

  (五)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胭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胭脂膏等。

  (六)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推管式两种。

  (七)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

  (八)蓝眼油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色彩有蓝色、绿色、棕色等等,因蓝色使用最为普遍,故俗称“蓝眼油”。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照蓝眼油征税。

  (九)眼睫毛商品名称叫“眼毛膏”或“睫毛膏”,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其产品形态有固体块状、乳化状。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

  (十)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化妆品30%”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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