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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09-16 08:34:39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部门名称 浙江省税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华浙广场5号)“提请注意:三分局目前征管范围为金融、电力、石化等行业企业和缴纳省级社保费的单位,前述范围外的纳税人办理业务请前往对应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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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71-12366

咨询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华浙广场5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三分局征管范围为金融、电力、石化等行业企业和缴纳省级社保费单位,前述范围外纳税人请前往对应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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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统一投诉热线0571-12366

投诉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华浙广场5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三分局征管范围为金融、电力、石化等行业企业和缴纳省级社保费单位,前述范围外纳税人请前往对应主管税务机关)

投诉网址: 点此前往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30730016054
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决定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委托部门 无委托部门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无需到现场办理 特别程序 无相关特别程序
权力属性 本级保留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省级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适用对象说明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且登记模式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涉及的内容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进行确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法人主题分类 税收财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不涉及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样本下载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具体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华浙广场5号)“提请注意:三分局目前征管范围为金融、电力、石化等行业企业和缴纳省级社保费的单位,前述范围外的纳税人办理业务请前往对应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进行确认。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并审查

即办

窗口业务受理岗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反馈

0个工作日

窗口业务受理岗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36号、第44号、第48号
颁布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4-02-01
条款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收起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93-01-01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362号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2-10-15
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
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款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四款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设定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内容

第二条 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二)优化纳税人信息采集环节。《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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