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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1-22 13:34:2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一、2019年小规模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这两则文件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标准有三个:

  1、公司人数,

  2、工资资产总额,

  3、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收入)

  对于增值税,如果按月报税的,每月3万(收入)以内免税,按季申报的,每季度9万(收入)以内免税

  这个收入指的是企业的实际收入,要包含开票和不开票的合计,实际中有的公司只算开票的金额,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能享受这个增值税免税规定

  小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符合上面说的小微企业免税规定的,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

扩展资料

  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提供住宿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二、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的规定: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四、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五、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实务例题】按照上面例题的内容,纳税人取得的30万建筑服务收入(假定为不含税价格,下同),应当填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而取得的销售不动产销售收入80万元,则应填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下同)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税额”栏填写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按代开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时征收增值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由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对于重新开票的,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退还其已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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