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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减免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19 20:08:13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一、综合性的免税规定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独生子女费;(4)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5)托儿补助费;(6)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7)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8)民政部门支付的救济性补助;(9)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发给的补贴、津贴;(10)保险赔款、抚恤金;(1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1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13)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1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15)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16)按照我国有关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17)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包括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8)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目前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只有(1)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元;(2)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

  (二)外籍个人所得税优惠: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总局最新规定为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并要有交通费支出凭证)、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4)根据两国政府签定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5)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7)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征:

  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单项免税规定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体育彩票和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长江学者成就奖”、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似的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8、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三、捐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领中扣除。

  1、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淮予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6、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领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7、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人所得税的优惠类别包括:免税项目、减税项目二大类别。

一. 免税项目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给予免税。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给予免税。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给予免税。这个津贴、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给予免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给予免税。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给予免税。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给予免税。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给予免税。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给予免税。

  10. 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性质的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 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12. 对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3.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该条例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15.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16.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给予免税。

  17.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给予免税。

  18.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给予免税。

  19.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给予免税。

  20.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免税。

  21.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2. 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佣金中的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23. 对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佣金中的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24.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票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含一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征税;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征税。

二、减税项目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 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提示: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扩展资料: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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