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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情形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19 20:13:24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能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更有助于企业发展.但在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其他政策,合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是不少企业会提出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二、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1.不得叠加享受的情形: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件:财税〔2009〕69号、国发[2007]39号

  2.可以叠加享受的情形: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税〔2009〕69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近年推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文件,均属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文件:财税〔2009〕69号

  (3)核定征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的特定纳税人是指,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但是,对于享受以上政策的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情形: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69号文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

  案例1:A公司是一家外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10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10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A公司2010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A公司应纳税额: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规定,A公司2010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A公司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50-950)×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可以参照6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案例2:B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2014年9月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为560万元,请问能否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69号文第二条规定,39号文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如企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3:C企业成立于2014年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又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请问这两个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C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吗?

  可以叠加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根据69号文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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