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2019年减税降费:一般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2)》)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处理原则:
本条是针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率调整。
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的,企业要区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和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特定时期处理方法。
2019年7月1日后出口,按照新的出口退税率计算退税,也要区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和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相应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处理原则: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和劳务,采用增值税“免退税”方法,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举例(9):
安徽省花雨外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3月,购进某货物1000件,不含税单价500元/件,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均为16%,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付,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月,将3月外购的1000件货物报关出口,FOB价折合人民币600元/件,买家于当月付清了全部货款。当月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当月收到全部应收出口退税款。
税款计算:
3月购进货物:
税率16%,进项税额=1000×500×16%=80000元
4月出口货物:
出口环节免税,销项税额=0
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即16%。
应收出口退税款=购买价×出口退税率=1000×500×16%=80000元
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借:库存商品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
贷:银行存款 580000
2.报关出口: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0000
3.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4.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80000
纳税申报:
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和退税申报是另一个专门课题,本系列文章不涉及。
举例(10):
安徽省花雨外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当月购进某货物1000件,不含税单价500元/件,该货物3月31日前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现增值税税率为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付,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将外购的1000件货物报关出口,FOB价折合人民币600元/件,买家于当月付清了全部货款。当月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当月收到全部应收出口退税款。
税款计算:
购进货物:
税率13%,进项税额=1000×500×13%=65000元
出口货物:
出口环节免税,销项税额=0
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 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即13%。
应收出口退税款=购买价×出口退税率=1000×500×13%=65000元
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借:库存商品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0
贷:银行存款 565000
2.报关出口: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6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
3.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4.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65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65000
举例(11):
安徽省南湖外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3月,购进某货物100吨,不含税单价5000元/吨,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均为1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付,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7月,将3月外购的100吨货物报关出口,FOB价折合人民币5500元/吨,买家于当月付清了全部货款。当月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当月收到全部应收出口退税款。
税款计算:
购进货物:
税率10%,进项税额=100×5000×10%=50000元
出口货物:
出口环节免税,销项税额=0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应收出口退税款=购买价×出口退税率=100×5000×9%=45000元
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与退税额的差额,不能做为进项税抵扣,应计入营业成本。
进项税额转出=100×5000×(10%-9%)=5000
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借:库存商品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00
贷:银行存款 550000
2.报关出口: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4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5000
3.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5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4.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45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4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000
(二)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处理原则:
与外贸企业“免退税”方法不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主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举例(12):
安徽省博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机械设备,该机械设备3月31日前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现增值税税率13%。
(1)该公司2019年5月底留抵税额为0。
(2)该公司2019年6月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当月外购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为100万元,适用税率13%,货款已付清,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内销机械设备取得不含税收入5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收到;
当月外销机械设备FOB价折合人民币10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
(3)该公司2019年7月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当月收到出口退税款。
税款计算:
2019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出口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即16%,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该公司2019年4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为13%,而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退税率为16%,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000×0=0
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3%=130000
当期应纳税额=(500000×13%)-(130000-0)=-6500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5000|=65000
2019年6月30日前, 该公司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即16%。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000×16%=160000
65000<160000,当期应退税额=65000
当期免抵税额=160000-65000=95000
会计处理:
1.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0
2.内销:
借:银行存款 56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0
3.外销:
借:应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月为0,无需处理。
5.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9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5000
6.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6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处理原则:
本条不是针对境内企业的退税率调整,而是针对境外旅客个人购物离境的退税率调整。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由退税代理机构负责办理。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举例(13):
(本例引自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本文做了部分修改。)
某境外旅客今年“五一”期间来我国游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金额1000元,税率13%,税额130元,价税合计1130元。该旅客5月20日离境时海关验核、退税机关审核均无问题。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5%,该旅客可获得的实际退税额是多少?
税款计算:
本例中旅客购买茶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5月20日。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发票注明税率13%,退税率应为11%。
应退增值税额=1130×11%=124.30元。
实退增值税额=124.30×(1-5%)=118.08元。
退税结算申报:
1.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2.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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