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赔偿收入不是应税收入,诉讼补偿款不用纳个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对于应税所得的具体范围。需纳税的赔偿金主要看是否可以转化为以上应税所得范围之内,也即税务部门是否认定某项民事赔偿金是属于应税所得。如公民因权利受到损害而经法院处理后得到的赔偿费是否属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中仅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而其他类别案件的赔偿费是否予以征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因为案件经法院处理后所形成的赔偿费,其构成十分复杂。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的身体或者是财产方面的情况受到他人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之下提起诉讼,获得一定赔偿这方面的赔偿并不需要纳税,这不属于纳税的范围,在我们国家税收法律有明确规定。
税收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首先需要进行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够行政诉讼。
(一)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以及责令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可以在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时效是是六十天,有一些特别的情况也会产生延长或缩短,在提请复议时一定要事先询问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不能想当然。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很多的诉讼方面的规定大家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尤其是不常见的一些行政诉讼,这主要就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一些争议,所以通过法院来进行诉讼。比如说税务方面的行为发生诉讼的话,首先必须要复议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