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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文件是什么,法律规定诉讼费属于税收吗?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3 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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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
推荐于:2021-09-23 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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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文件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文件是:《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能够证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文件资料主要有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戳、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近期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等。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只有部分地方颁发,现在已经取消。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印戳也不适用于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因此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近期开具的增值税专 票都是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的有力文件资料。

  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登记制前流程要稍微复杂一点,填写的表格是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而登记制实施后是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这两种表格都是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一份。

一般纳税人的司法解释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是否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来对纳税人进行认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来进行认定,并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资格审查后才可以具备法律效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税种,如果没有及时的缴纳税费,会产生一定的滞纳金。

法律规定诉讼费属于税收吗?

  申请诉讼时诉讼费是不会开发票的。起诉时原告要预交诉讼费用,这叫预收诉讼费。但是最终如果胜诉钱是对方出的,或者原告半路撤诉,实际只要交一半诉讼费就可以了,另一半要退还给原告。

  那么,实际缴纳的诉讼费就是结算诉讼费,开结算收据。

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费缴纳范围是什么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人民法院在受理相关的案件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比如说人力,物力,财力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有相关的人员缴纳诉讼费用,但是诉讼费用并不是属于税收方面的,所以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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