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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效期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01 21:53:0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增值税普通发 票开出后有效期是次年的5月31日,超过次年的5月31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后的有效期分为领购后和开具后两种情况:

  1、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后的有效期:

  纳税人领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规定在什么期限内必须开完,只要不是更换发票版本,可一直使用。

  如果期间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更换发票的版本,则按照通知要求,未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缴销处理。

  2、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效期: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年必须入账。

  当年如果未入账,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次年5月31日前)。

扩展资料: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后的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第六条规定了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 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4、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的180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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