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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票新规的实务要点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2-16 15:57:3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丢失增值税专票新规的实务要点!不需要开证明了

  ​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实务要点:

1.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都可按以上操作;

2.不管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还是丢失发票联或丢失发票联,都不需要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复印件不一样:建议取得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政策规定两段不同)

  (1)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4.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需要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另外建议如果取得是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5.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用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当然也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6.补充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7.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8.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影响纳税信用级别

  如果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会被扣减一定的分数。

  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扣3分/每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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