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产品、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情况较多,列表如下: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农业生产者【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六)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2.适用企业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生产企业仅指列名企业。
3.纳税人销售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3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本法规延长期限。)
(七)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请对照情况,选择适用优惠政策。更多财税实务问题,请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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