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会计小代开具专票后,左思右想都觉得有问题,就向欣欣财税公司进行咨询。
小汪和小刘接到这个案子以后,查询了相关法规,给小代的回复是:
《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第三条,作为小李,让朋友给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
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答复,A公司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也就说,尽管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实际金额与开票金额也相符,但是只要代开,无论是开票人还是发票代开的请求人,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里,我们需要说的是:税法上面的虚开发票和刑法上的虚开发票是有差异。两者收到的处罚也是不相同的,那么,我们后面就说一下两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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