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注册资本一方面未到位,另一方面又从法定代表人处借款,就显得不太合适。税法对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从股东处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在企业运营当中,如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股东或企业高管临时借支是常见的现象,这里要注意有些股东的垫支与借款不要与投资弄混,账务处理必须明晰。
另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1、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实收资本)
2、债权人投入的资金(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3、商业信用资金(如:预收账款、应付账款)
4、企业的经营净利润(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
5、暂借款(如:其他应付款)
6、暂时未支付的款项(如:应付工资)
总之,企业法人代表借给公司资金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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