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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就业政策法规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10 14:47:35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就业政策主要包括确立就业的中心地位,采取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模式,控制失业水平,强化教育培训,开展就业服务。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5月20日)。

  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5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月3日)。

5、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6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05年12月21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7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6日)。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现象是不可能自动消除的,需要运用政府机制和法律机制加以约束。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建立了反歧视工资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权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国反歧视工资法的规定中,包括如下内容: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雇主凡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有国籍不同而拒绝雇用和解雇某人,或者在就业报酬、条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对某人进行歧视等,都是违法行为。

  对就业和劳动报酬上的歧视行为,国家鼓励对违法雇主及其某一组织的歧视行为提出诉讼。

  就主要的受歧视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例如,各国对就业中的种族和性别歧视制定了法律规定,如,一些国家的法律保护黑人和有色人种有平等的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许多国家对女性就业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使用相同技术、并在相同条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资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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