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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个人税收政策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10 15:31:43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个人所得税一共设计了11个税目,适用累进税率的有3个: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的 8 个,税率 20%

  个人所得税一共设计了11个税目,适用累进税率的有3个: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的 8 个,税率 20% 1、 劳务报酬所得 2、稿酬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财产租赁所得 5、财产转让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偶然所得 8、其他所得 (6、7、8没有扣除,1-5以4000元为界限,分别扣除800和20%) 下面是我在工作中总结归纳出来的简便的记忆计算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各税目应纳税金计算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 居民 = (收入 -2000- 按标准缴纳的社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外籍 = (收入 -2000-2800- 按标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 不含税收入额- 2000 -速算扣除数 ) ÷ (1 -税率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该年度承包、承祖经营收入额-20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祖经营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 收入- 800) × 20% 四千元以上的, 收入 (1 - 20%) × 2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收入(1-20%)×30%-2000 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 收入(1-20%)×40%-7000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 收入- 800) × 20% × (1 - 30%) 四千元以上的, 收入 (1 - 20%) × 20% × (1 - 30%) (特许权使用费: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收入-税费-修缮费800为限可向后结转)-800)]×20%(10%住宅) (收入-税费-修缮费800为限可向后结转) (1-20%)×20%(10%住宅)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每次收入额×20% 希望通过我的总结能让你对个人所得税很快熟悉起来.

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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