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注册在开曼群岛公司为例,介绍了一般步骤:
第一步:为客户提供公司的名称进行注册,然后将该机构注册在开曼群岛公司进行查询的名称,以确认名称是可用的。海外公司名称可以用英文或中文和英文,但公司拟使用公司名称的公司不能注册和公司名称已被重复。
第二步:在确定公司名称后可使用名称后,签署委托书、协议书并支付代理公司注册的海外公司服务费用。
第三步:在成功支付代理服务费后,国外公司开始准备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和以下文件:
(1)委任海外公司的第一名董事
(2)海外公司董事的通知
(3)海外公司的其他适当文件,如股东和董事会的记录
每一个注册成功的海外公司都有自己的备忘录和章程,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目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并打算注册的股权和数量的明细。
第四步:由该机构拟支付的第一年政府牌照费提交给注册地的外国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章程,并在相关文件的审查注册,一般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发布境外公司注册证书。
第五步: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证明,由境外公司代理人领取证书。
第六步:海外公司注册证书及相关文件:
(1)海外公司章程大纲及海外公司章程大纲
(2)一个公司海外金属密封刻上公司的名字清晰的形式,作为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
(3)以海外公司名称及“代表公司”一词的名称抵销。使用此印章时,公司的高级员工代表公司签订业务合同。
(4)海外公司法定登记册、董事及秘书记录登记册、会员登记册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或资料。
(5)海外公司向股票投资者发行股份。
(6)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会议,处理海外公司的各种问题,如租赁办公室、海外公司的开业、银行账户等。
步骤7:接收注册文件,接收文件,在指定的客户签署文件后,将该机构签署的文件副本文件,注册过程完成。
一:国外公司注册代表处需要准备的文件如下: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需要前置审批的代表处需要先进行审批(包括银行、金融、财务、税务以及非盈利机构设立代表处);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准备材料部分,各地区会有所不同,但是大体上可以参考以上的文件清单。
二:大概的步骤及时间
1、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2、公安局备案、印章;
3、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4、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
5、 外汇管理局审批;
注册需时间大致在15-20个工作日。
你比较关注代表和员工的问题
代表处可以委派国外总公司的法人,董事长或者其他人员担任首席代表,也可以委派国内人士担任首席代表。当然如果是国内人士担任首席代表,需要根据国家的规定,让外事机构出具派遣函。
代表处可以自己雇佣员工,但是员工的保险及四金等管理工作需要由外事机构代为办理,代表处是不能自己办理的。
关于代表的问题,代表处可以设立1名首席代表,其他的代表均为普通代表,这个和员工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税的问题“大多数代表处都是采用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 ”这种征收办法的代表处每花一分钱都要缴税。
收费标准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步:领取登记表格;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
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不含第5项),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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