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
(六)有公司住所。
一、注册公司创办人,即股东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注册公司。
二、注册公司的资本: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缴纳。
2、2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可以分批缴纳注册资本,第一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注册资本必须经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认缴制忽略)
三、公司的注册地要求:
公司注册必须有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需有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自有房产无须租赁协议),且必须是商业或工业用途的,住宅不能作为注册地址。
四、公司成员:
1、公司可设董事会与监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股东可以兼任执行董事或监事。
2、法定代表人:公司须设一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之一担任,也可以外聘。
五、企业基本户与纳税帐户:
公司必须开设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
六、财务人员:
公司必须设财务人员一名,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或委托财务公司代理。
七、以下是不符合注册公司条件的情况:
1、国有企业高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不能投资设立公司。
2、被吊销营业执照在三年以内的、破产清算三年以内的。
3、服刑人员执行期未满三年(经济犯罪未满五年)。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有过犯罪服刑的人员)。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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