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出名称申请,申请名称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名称核准后,即可正式申请设立,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登记申请的材料目录包括: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合伙企业一般是有两个以上或者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进行设立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土地使用或者其他财产利出资。同时企业场所是合法的具有商业用途的企业。通过公司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进行营业执照的办理工作。
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有: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部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3、合伙协议;
4、合伙人对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确认书;
5、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6、委托书;
7、房屋住所使用证明;
8、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9、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企业联系人登记表;
11、补充信息登记表;
12、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办的委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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